日前,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自《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公布施行以来,中外合作办学正在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同时,为了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当前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录取标准不低于国外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当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须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属于研究生层次的,应当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
外方课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意见指出,要加强对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以该外国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水平应当获得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的认可。此外,意见还指出,要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坚决制止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实行乱收费、高收费的行为,防止教育产业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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